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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22:30
江门市慈善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社会捐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高效、精准、公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助工作,切实加强市慈善会疫情防控募集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和《江门市慈善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江门市慈善会疫情防控社会捐助工作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和市民政局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下依法依规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捐赠款物是指由市慈善会作为受赠人接收社会各界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资金和物资。市慈善会不提取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费。
第四条 疫情防控社会捐助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已指定具体受益人,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有捐赠意向但未指定具体受益人。捐赠款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五条 捐赠款物的主要受益人:
(一)市外疫情严重地区;
(二)本市参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三)本市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含疾控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帮扶的人员;
(四)本市感染新冠肺炎导致生活困难需要帮扶的病患者;
(五)捐赠人指定的疫情帮扶项目;
(六)其他受疫情影响需要帮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属定向捐赠的物资,在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原则上由捐赠人直接发送受益人,捐赠人没支付运费的,由受益人支付。市慈善会通知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市慈善会出具收取物资的正式收据等有效证明。市慈善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市慈善会 网站进行公布。
第七条 属定向捐赠的资金,市慈善会收到捐赠资金并办完捐赠及相关手续后,由市慈善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原则上在3天内按捐赠意愿拨付到受益人账户,同时在市慈善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属非定向捐赠的,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将接收资金情况报市民政局,提请市民政局向市卫健局提出分配建议,报请市防控指挥部统筹安排。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非定向资金捐赠
1.报送受赠情况。市慈善会分批报请市民政局向市卫健局提供接收捐赠相关信息。
2.确定受益人。市民政局根据受赠情况,征询市卫健局意见,提出受益人及捐助金额建议,并报请市防控指挥部。
3.拨付捐赠资金。市慈善会根据市防控指挥部批复意见,及时拨付至受益人帐户并通知受益人,同时在网站进行公布。
(二)非定向物资捐赠
1.报送受赠情况。市慈善会接收到非定向捐赠物资的,在2天内报请市民政局向市卫健局提供接收捐赠相关信息。
2.确定受益人。市民政局根据受赠情况,征询市卫健局意见,提出受益人及捐助数量建议,并报请市防控指挥部。
3.发放捐赠物资。市慈善会根据市防控指挥部批复意见,通知受益人并协助捐赠人3天内将物资发出至受益人。捐赠人没支付运费的,由受益人支付。
4.出具捐赠凭证。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市慈善会出具收取物资的正式收据等有效证明。由市慈善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市慈善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九条 市慈善会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有关情况,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条 市慈善会和受益人应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账务处理和相关实物管理工作,设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不得虚报、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
第十一条 市慈善会督促受益人建立捐赠物资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物资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台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市慈善会应依法保障捐赠人查询捐赠款物具体流向的权利,并指导受益人无条件配合。
第十三条 接受市民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市慈善会和受益人接收捐赠款物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捐赠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市慈善会将线索移交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