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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18:14
为加强江门市慈善会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补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二、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益。
三、按活动性质,慈善资金分为:
(一)以政府名义举办活动募集的资金;
(二)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募集的资金;
(三)本会与企业(社会团体)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按捐赠意愿,慈善资金分为:
(一)定向捐赠;
(二)非定向捐赠。
五、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各项慈善公益活动;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
(四)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支出。
六、建立慈善资金专账,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专账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资金的发放,分不同类别,按管理权限执行。
属于本办法第三点第(一)款的,遵守政府部门的资金管理使用专项规定,善款按相关部门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或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发放使用。属于第(二)款的,依据本会章程的规定,善款主要用于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残、
助(就)业、赈灾等活动,如有新开设定向项目,即按适当比例安排善款拨向。资金发放使用由本会秘书处制定用款计划,按权限审批。属于第(三)款的,善款应由合作双方磋商一致后发放使用。
属于本办法第四点第(一)款的,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属于第(二)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八、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成员报告和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成员、监事的监督。
九、本会财务状况每年接受专业部门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本办法由江门市慈善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江门市慈善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